2019年西藏普通高等學(xué)校招生規定(14)
2019-03-19 13:48:43西藏教育考試院
。ǘ⿲荚嚬ぷ魅藛T違規行為的處理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1.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xué)校,由學(xué)校根據有關(guān)規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2.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guò)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2)擅自變更考試時(shí)間、地點(diǎn)或者考試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4)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guān)內容帶出考場(chǎng)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5)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chǎng)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7)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jìn)行評卷的;
。8)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chǎng)出現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10)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3.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guān)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2)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3)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4)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5)在場(chǎng)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jì)或者考場(chǎng)原始記錄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9)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10)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